李勇:法治化化解医患矛盾

2014年05月28日06:00  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

  最近,恶性“伤医事件”频发,总括当下医患纠纷发生的种种缘由,可谓复杂交织,要解决当前日益严峻的医患纠纷,我们认为应当以体制机制为突破口,以法治为保障,构筑法治化的医患关系,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。

  市场化的医疗竞争体制。当前,反映出的公立医院缺乏服务意识,以及和患者沟通能力不强的弊病,正是由于公立主导体制下公立医院缺乏市场竞争意识,加之信息不对称,导致群众缺乏对医院的足够认知造成的。因此,建立以市场为导向、有效竞争相结合的格局,是法治化处理医患关系的应有之义。这就首先要求,放开医生自由职业的禁锢,可以让医生自由流动,积极参与市场竞争,同时,畅通信息渠道,打造由市场规制的流动机制。

  其次,政府“少、慎”参与医院的资源分配,确保医疗资源市场化有效流动。政府主导下的医疗体制,在资源分配上易带有导向偏好和寻租可能,容易将有限的资源分配给实力较强的医院,这样的格局往往造成“强者更强”“弱者更弱”。格局的改变需要政府将主导权交给市场,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来化解这些纠纷,这种有效医疗竞争氛围的形成是法治化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石。

  社会化的医疗保障机制。我国当前选择性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全民参保,但并不能实现对每个公民的真正保障,特别是农民,“看病难,看病贵”仍然是主要问题。对此,应该完善当下选择性医疗保险制度,在保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,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,减轻其医药负担。同时,对商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引进,使其作为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机制,以促进整个医疗水平的提升。加快构筑社会化的医疗保险机制也是法治化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点。

  中立化的调处配套机制。由于管办不分离,“公立为主导加行政垄断一体化”使得对公立医院缺乏足够的监管,没有客观中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,也就无法形成客观、中立、有效、专业化的监管机制。因此,有必要设立第三方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调解机构来进行平衡,保障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满意度。此第三方机构应该拥有专业的医学界定团队,对种种医疗事故纠纷进行界定,且具有一般的权威性,保障其界定结果的有效性。而对不服机构裁决者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保障医疗纠纷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。

  同时,鉴于当下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,医院自身还应该建立相应的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和纠纷协商机制,保障医患纠纷“早发现,早解决”。此外,要积极改革现有的医院协会、医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和专业技术团体,大力发展患者权益维护组织。引导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成为有效的行业自律和合法权益维护组织,并引导这些组织有序地开展工作,这是法治化化解医患纠纷的保障。

  示范性的医疗纠纷解决宣传机制。传统解决方案,侧重于低调处理、摆平为目的的方式,这变相鼓励了“医闹”,引发恶性效仿;而法治化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,则意味着将公开化、透明化、合法化地处理医患纠纷。(作者李勇、胡业勋,摘编自昨天《学习时报》)

(原标题:[推荐]法治化化解医患矛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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